六部委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2)
发布时间:[2015/5/12 9:49:00] 新闻来源:数字水泥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本地区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项目名单见附件1)自愿申报试点项目,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试点项目名单及项目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2)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试点项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对协同处置设施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批复实施方案并发布试点项目名单。
  (三)试点项目宜选择能够确保全年连续生产的企业。不能全年连续生产的试点项目,试点企业应加强与本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当地政府认可的可行性备选方案,确保在水泥窑停产期间生活垃圾的妥善处置。
  (四)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初(20日前)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司),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处理综合成本,吨水泥熟料煤耗、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水泥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等(详见附件3)。首次数据应从2015年1月1日开始,随同实施方案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评估指标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运行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
  (二)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及能耗实施管理和监测;财政部门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及时给予水泥企业处理生活垃圾费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督促试点企业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住房建设部门应加强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设,保障试点项目生活垃圾来源。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试点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布局。
  (三)对达到试点评估要求的项目,在推广相关技术路线时,各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视情况对相关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四)试点期间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已建成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名单www.dcement.com/UploadFiles/Article/2015/5/201505111651027945.xls
2、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提纲www.dcement.com/UploadFiles/Article/2015/5/2015051116512184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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